949

受害人發現埋在別人土地中的埋藏物可以要求返還或賠償嗎?

甲是珠寶大盜

偷了丙黃金、鑽石、珠寶

埋於家旁乙的土地中1、經過十一年之後

甲於某日半夜挖取埋藏的贓物

如果某日丙發現甲拿他被偷的物品變賣

請問丙能要求返還或賠償那些物品嗎?2、如果某日乙在他的土地中

發現甲埋藏的贓物

而拿走一半。

日後丙發現乙擁有他(丙)的財物

可以要求乙返還或賠償嗎?
1. 甲無法依民法〈下同〉第768條時效取得動產〈因要件不符〉。

丙得向甲主張權利如下:a. 依第767條前段所有物返還請求權

請求返還所有物。

b. 依第179條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

請求返還所有物。

c. 依第184條第一項前段

主張損害賠償請求權;但是

該請求權已罹於第197條第一項十年的時效規定

故甲得以時效消滅抗辯。

丙亦得依第197條第二項

回歸不當得利規定而為請求。

2. 原則上

丙得向盜贓物的善意受讓人

主張第949條盜贓物的回復請求權;惟

本題乙並非善意受讓人

乙應係依第808條本文取得該動產所有權的埋藏物發見占有人。

丙不得對乙主張第949條盜贓物的回復請求權

且乙之占有亦有法律上原因〈第808條〉

因此

丙無法請求乙返還或賠償。

以上 參考資料 民法

文章標籤

toye44404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