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受害人發現埋在別人土地中的埋藏物可以要求返還或賠償嗎?
甲是珠寶大盜
偷了丙黃金、鑽石、珠寶
埋於家旁乙的土地中1、經過十一年之後
甲於某日半夜挖取埋藏的贓物
如果某日丙發現甲拿他被偷的物品變賣
請問丙能要求返還或賠償那些物品嗎?2、如果某日乙在他的土地中
發現甲埋藏的贓物
而拿走一半。
日後丙發現乙擁有他(丙)的財物
可以要求乙返還或賠償嗎?
1. 甲無法依民法〈下同〉第768條時效取得動產〈因要件不符〉。
故
丙得向甲主張權利如下:a. 依第767條前段所有物返還請求權
請求返還所有物。
b. 依第179條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
請求返還所有物。
c. 依第184條第一項前段
主張損害賠償請求權;但是
該請求權已罹於第197條第一項十年的時效規定
故甲得以時效消滅抗辯。
惟
丙亦得依第197條第二項
回歸不當得利規定而為請求。
2. 原則上
丙得向盜贓物的善意受讓人
主張第949條盜贓物的回復請求權;惟
本題乙並非善意受讓人
乙應係依第808條本文取得該動產所有權的埋藏物發見占有人。
故
丙不得對乙主張第949條盜贓物的回復請求權
且乙之占有亦有法律上原因〈第808條〉
因此
丙無法請求乙返還或賠償。
以上 參考資料 民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