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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關離職相關事宜~~

我已任職一年半擔任公司主管一職

公司原本是每月10日發薪

但因財務結構問題經常晚半個月以上才發薪

今天剛好又和老闆有些爭吵

他一句你做到今天(4月7日)

於是我也跟他說聲謝謝轉身離開公司

他開除我

依法規我還需要申請離職嗎?如果辦好手續我又怕他不發我薪水(沒有利用價值...)

所以交接清冊我依法可以確定發薪後再交接嗎?我的特休

補假都還未休完

依法我可以請到4月底(剛好一個月)當作我的離職日嗎?個人也有妻兒要養實在無法再忍受

他如果五月到了發薪日都還未給我四月薪水該怎麼辦?請各位大大盡量以相關法規回答

謝謝囉~~
你要請他開非自願離職單

而且一定要辦好離職手續

因為若他說他沒叫你做到今日

你又沒有證據證明他說過

他可能以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

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

合法解雇你。

而他沒有預告期就開除你

你可以跟老闆要20天的預告工資(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

於二十日前預告)。

資遣費--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

未滿一年者

以比例計給;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。

(22 21/30)/12*0.5=0.946個月的資遣費。

依勞基法規定工作1年以上未滿3年者7日

故你有7天特休

如果因雇主的關係沒休

可拿到7天的薪資。

故你可以得到20天預告工資、0.946個月資遣費、7天特休未休薪資

雇主不按期給付工資者

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給付

違反者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

依規定資遣費

雇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後三十日內發給。

勞工局勞動條件課(TEL:5324900分機16)、0809-000-663免付費諮詢專線。

不過如果是你的錯的話

他只需要給你未給付的薪水。

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

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:1.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

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。

2.對於雇主、雇主家屬、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

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。

3.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

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。

4.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

情節重大者。

5.故意損耗機器、工具、原料、產品

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

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、營業上之秘密

致雇主受有損害者。

6.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

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。

雇主依前項第一款、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

應自知悉 其情形之日起

30日內為之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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