923

民法第923條

問題: 甲將價值1000萬的土地出典給乙

典價800萬

期限25年。

經過1個月

乙缺錢。

將土地轉典于丙

典價600萬

期限20年。

轉典期限屆至時

乙卻沒錢回贖。

請問是否於2年後

轉典權人丙即取得所有權?那甲於25年到期時要如何回贖?若丙不能取得所有權

那麼甲、乙、丙各有何法律上之權利義務?回答:1. 此問題的關鍵在於民法第923條第2項規定「典權人即取得典物所有權」的法律性質究為「原始取得」或「繼受取得」。

實務上均係採繼受取得說

例如31年院字第2300號解釋、37年院解字第3908號解釋等。

2. 若採繼受取得說

由於典權人乙對於甲出典的土地只有典權沒有所有權

所以於此情形

民法第923條第2項應採限縮解釋

則乙經過二年不以原轉典價回贖者

轉典權人丙非即取得典物所有權

丙所取得者僅為乙之原典權。

3.乙之典權因民法第923條第2項之法定原因移轉與丙後

乙脫離原典權之關係

而由丙繼受典權人之地位。

因此出典人甲於25年到期時應依民法第923條第1項規定提出原典價800萬向丙為回贖之意思表示。

4.最高法院33年上字第680號判例亦採相同見解

其謂:「典物之所有權原屬於出典人

典權人將典物轉典後

如未依法取得典物所有權

則轉典權人在典權人之回贖權消滅時

僅取得典權人之典權

與典權人讓與典權無異

並不取得出典人之所有權

出典人自得逕向轉典權人回贖典物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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