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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法第923條
問題: 甲將價值1000萬的土地出典給乙
典價800萬
期限25年。
經過1個月
乙缺錢。
將土地轉典于丙
典價600萬
期限20年。
轉典期限屆至時
乙卻沒錢回贖。
請問是否於2年後
轉典權人丙即取得所有權?那甲於25年到期時要如何回贖?若丙不能取得所有權
那麼甲、乙、丙各有何法律上之權利義務?回答:1. 此問題的關鍵在於民法第923條第2項規定「典權人即取得典物所有權」的法律性質究為「原始取得」或「繼受取得」。
實務上均係採繼受取得說
例如31年院字第2300號解釋、37年院解字第3908號解釋等。
2. 若採繼受取得說
由於典權人乙對於甲出典的土地只有典權沒有所有權
所以於此情形
民法第923條第2項應採限縮解釋
則乙經過二年不以原轉典價回贖者
轉典權人丙非即取得典物所有權
丙所取得者僅為乙之原典權。
3.乙之典權因民法第923條第2項之法定原因移轉與丙後
乙脫離原典權之關係
而由丙繼受典權人之地位。
因此出典人甲於25年到期時應依民法第923條第1項規定提出原典價800萬向丙為回贖之意思表示。
4.最高法院33年上字第680號判例亦採相同見解
其謂:「典物之所有權原屬於出典人
典權人將典物轉典後
如未依法取得典物所有權
則轉典權人在典權人之回贖權消滅時
僅取得典權人之典權
與典權人讓與典權無異
並不取得出典人之所有權
出典人自得逕向轉典權人回贖典物。
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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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:http://tw.knowledge.yahoo.com/question/question?qid=1711050201196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,請留言給我,將移除本文。謝謝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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